周, 安平2019-09-252019-09-252011-12-132004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1782两性的生物性差异与性别的法律地位的无关性表明,法律基于性差异之上的归类与等级区分只是反映了男权文化的偏见和不正确的旧习。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的争论。而无论是同一平等抑或是差异平等,都是通过赋予妇女法律权利的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由于不能改变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环境而使性别平等的法律在现实中得以消减。因此,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必须是重新审视而不是回避传统法律上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的结构。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marriage ethicsgender equality lawgender equalitylawCommunity ethics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 [A Criticism of the Approach of Gender Equality Law]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