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宜中2019-09-252019-09-252012-01-272004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3008在九三年的〈万民法〉一文里,罗尔斯尝试把正义理论的应用范围从民族国家扩展至国际 社会,并首度勾勒出他的国际正义思想的基本轮廓。此后数年间,他又对〈万民法〉所提出的 论点进行了一些补强和修正,并于九九年出版了《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一书。罗 尔斯认为,世界和平有赖于一套能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正义原则;唯当世界 诸民(peoples)共同接受、公开认可了一套国际正义原则,国际社会才有可能获致永续的稳定 与和平。在这样的思考逻辑下,他提出了八项国际正义基本原则:(1)世界诸民应互相尊 重其各自的独立与自由;(2)应遵守条约与承诺;(3)诸民平等,在具约束力的协议之前一 律平等;(4)诸民有互不干预之义务;(5)诸民有自卫的权利,但除了自卫外,没有以任何 其它理由鼓动战争之权利;(6)诸民应维护人权(指最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免于被屠杀或 奴役之权利等);(7)战争中的行为应遵守某些特定规范;(8)对于那些处于不利境地的低 度发展社会,诸民有扶助之义务。前述八项原则构成了罗尔斯所谓万民法”的主要内容,而他 相信,这是最有可能为今日世界诸民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一套国际正义原则。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The Law of PeoplesRawlsinternational justice theorylegitimacyinternational ethicsmilitary ethicsGlobal ethicsPolitical ethicsMethods of ethics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 [The Legitimacy of Rawls' International Justice Theory]Book chap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