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来梵2019-09-252019-09-252011-06-162008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79143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虽然仅有“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和条款,而缺落了可以与诸多立 宪国家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又或“个人尊严”相提并论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但彼此之间在语义 脉络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人 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正因如此,同时也基于对我国现行宪法 第38条本身内部规范结构的规范分析,吾人也可以对这一人格尊严条款作出一种新的、更为合理 的解释,此即本文所提出的“人格尊严条款双重规范意义说”。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political ethics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个人尊严宪法上的人格权宪法的基础性价值Political ethicsEthics of lawRights based legal ethics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Human dignity and personality dignity: on interpretative version of Article 38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