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昕2019-09-252019-09-252012-01-21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2803虽然人人都享有幸福生活的权利,并应得到普遍尊重,然而在一个幸福观呈现多元化并立 的社会中,不是每一种幸福观都可以获得合理的辩护。幸福观问题涉及的只是个人的生活态度 问题,一个人按照自己对幸福的理解安排选择生活,只要不违法,人们当然不能专横的命令他 应该怎样生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幸福观是一个绝对放任自由的领域。个人和社会对不同的幸 福观有权进行比较、审视和评价,这种社会评价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是必要的。[1]在伦理学 中,幸福问题也像其他问题一样关涉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个人对幸福的追求 不能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悖逆。“人总是在追求幸福,只有在合理的价值目的性的引 导之下,人的这种幸福追求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才能有一种真实的人生价值及其真实的幸福 感受。”[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树立追求和谐的幸福观,实现个人与自我、与他人、与社 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出一条和谐的幸福之路。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fairly prosperous and secure societyharmonyhappinessPolitical ethicsCommunity ethics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和谐幸福观 [Constructing All-roundedly a Fairly Prosperous and Secure Society by Having a View of Harmony and Happiness]Pre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