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绍平2019-09-252019-09-252012-05-152002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5077 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里,似乎必须放弃建立一种能够涵盖所有的问题且所有的个 体及集团均能认可的共识的努力。道德共识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在最好的情况下,它能够为委 员会中所有成员所认可。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是委员会中多数人的共识。按照沃茨 (D.C.Wertz) 和弗莱彻 (Joseph Fletcher)的讲法,若能得到四分之三的赞同,就可以称为强 共识,若有三分之二的支持率,则被称为中等共识。最不幸的情况就是通过理性论证的方式也 仍然达不成共识,得不到一个妥协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最低限度的程序上的共识 ——诉诸表决且多数决定。尽管表决从本质上讲是违背自主理念的,但这种极端的情况或处置 方式,却是人们以和平的手段而不是以暴力的手段摆脱道德困境、寻求问题解决的惟一途径, 也是民主时代以民主方式应对冲突与纷争的惟一途径。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ethics committeeapplied ethicspracticepractical platformMethods of ethics伦理委员会: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平台 [Ethics Committee - The Practical Platform of Applied Ethics]Book chap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