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健平2019-09-252019-09-252011-06-162008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79152法治文明的建设,总是在挑战——应战这一既定模式中成长。生命权能否作紧 急避险的客体,自著名的“卡那安得斯之板案”以来,各国学者都各自持不同的观点。笔者 认为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是思想进化与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结果。一种理论体系 的精髓往往是不可能完全在这个体系内被证明的,况且,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没有哪条单独的进路能够永久性的捕捉法律的复杂性。我们应该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 吸取各个学科的知识,来完善法律、超越法律。所以,笔者试图从法学、经济学、伦理学 等多个角度来浅析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客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生命权紧急避险经济人假设社会利益最大化right to lifePolitical ethics生命权应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Right of Life should become an object to emergency refuge]Pre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