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相霏2019-09-252019-09-252012-05-162009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5100人权以其普遍性区别于特权。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不仅要求 形式上的普遍性,而更要求人权理论揭示存在殊异的人权主体各自的独特性,承认并尊重其对 人权的特殊和特定要求。自由主义的人权主体被塑造为一个理性的、抽象的精英形象,与之相 对应的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体系,这样的人权体系使大量真实的人受到形而上学的人的压迫。 二十世纪人权主体向真实的具体的经验的人的转型,带来了人权内容的扩张和人权体系的重 构。历史上的人权主体经历了形式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人权的正当性要求着人 权主体继续进行实质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也即从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演变。 能与普遍的、多样的和具体的人相契合的人权才能真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才称得上是普遍 人权。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universal human rightsliberalist human rights subjects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subjectsd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subjectsPolitical ethicsMethods of ethics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主体观 [The Universality and Subjectivism of Human Rights]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