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伦2019-09-252019-09-252012-01-072008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2490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集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于一身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专 有性、垄断性表明知识产权具有绝对权利的属性,非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表明知识产权又具有相对权利的属性,这种权利只能在一定地域和 时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和时间就不再有效。知识产权的二重性表明,它是一种垄断权,具有 排他性,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它又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为合理使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为自由 共享也预制了一个通道。因此,知识产权在理论和实践上始终存在着自由共享和限制使用之间 的矛盾。目前,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只看到知识产权这二重性的一面,要么过分强调其绝对权利 的属性,要么过分强调其相对权利的属性,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或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现 象的产生。自从国际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所面临的这一困境变得更加明显,出现了所谓 的“数字困境”。网络具有自由共享的文化传统,但这一传统并不能构成漠视知识产权制度的 理由。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自由共享的呼声在激烈的争论中交相呼应。我们该如何看 待和处理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遵守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伦理原则?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nternet ethicsdigital plightethical principleEconomic ethicsCultural ethicsCommunity ethics“数字困境”与网络知识产权伦理原则 ["Digital Plight" and Ethical Principles of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Book chap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