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全喜2019-09-252019-09-252011-06-162010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79115我们要说的是,玉成“主人”的正义根本不是宪政的正义,宪政的正义只是一种弱势 的正义。宪政所要实现的政治目的和法律正义并不是强势的逻辑,也不标榜终极的人类理想,或 在地上建立圆满的天国,近现代宪政的价值指向与这种强势的理想主义政治相反,它追求的只是 保障每一单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它的最终落脚点是每一个个人的权利保障。看 上去,宪政的这一目的并不主动,也不积极,更不崇高,但是,恰恰这种弱势的逻辑反而使得宪 政的价值具有了实质性的意义。宪政的这一消极目的,并不是经由政府通过实施行政权力来动员 全社会去实现的,相反,宪政恰恰是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约束它对全社会的动员,并将人权保 障的宪政目标交给了司法机关,通过法院来实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实现也并不是积极主 动的,而是消极的和个别性的,也就是说法院所能做的只是给予每一个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以司法 救济,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个别公正,从而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不但是司法的正义高全喜:宪政、自由与正义 之所在,也是宪政正义之所在。宪政作为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政治制度,它仅 仅只是为任何一个侵权案件提供合法的司法救济,从而达到诉讼当事人的个别公正,这在某些人 眼中,与那些企图实现诸如共产主义和人间天堂等伟大的社会政治理想相比,是多么得微不足 道,而这恰恰是宪政的最终目的,――弱势的正义逻辑本来就是如此。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political ethics宪政freedomjustice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自由正义Political ethicsEthics of political systems宪政、自由与正义[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 freedom and justice]Pre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