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道晖2019-09-252019-09-252012-05-262009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5389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 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间侵犯人权的行为 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 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 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 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 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national responsibilitynational obligationPolitical ethicsMethods of ethics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The National Obliga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