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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O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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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哲学最近的历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论》:剑桥,哈佛大学出 版社,1971年,以下简称TJ.标志着一个关键性的转折,因为他恢复了作为严肃的哲学探究对 象、但却长期受到冷落的道德问题的地位。康德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提出道德学的基本问题, 这种方式要求理性主义的答案:我们应当如此行为,使得我们的行为对所有人都同样是善 的。罗尔斯摈弃了康德的超验哲学背景假设,在关涉到一个正义社会的构建问题上,重述了 康德的理论方法。与实用主义和价值怀疑主义不同,罗尔斯对康德的自律原则提出了一种主 体间的阐释:在理性的公共运用的基础上,法律若能被相关者普遍接受的话,那么,当我们 遵守这些法律时,我们的行为便是自律的。在新近的《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以下简称PL.(在该书中,罗尔斯完成了对自己二十年 来的正义理论的扩展和修正工作)中,他把这个自律的道德概念作为解释民主社会中公民政 治自律的关键:“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时,即当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 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 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完全恰当的“(PL137)。以前罗尔斯采取了一种反对 功利主义的立场,而现在他主要回应的是实用主义的立场,这种立场质疑了所有人共享的公 共理性这样一种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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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Type
Article
Dat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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