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休谟的正义规则论 [Hume's Theory of Rules of Justice]
高, 全喜
高, 全喜
Author(s)
Author(s) (Additional)
Illustrator(s)
Producer(s)
Contributor(s)
Contributor(s) (Other)
Editor(s)
Advisor(s)
Contact(s)
Data Collector(s)
Keywords
GE Subjects
Collections
Files
Research Projects
Organizational Units
Journal Issue
Online Access
Abstract
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是其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中心内容,也是他的政治哲学的一个极其重 要的方面,构成了他的整个人性学说的制度性的支撑。[1]而在其中财产权问题又是正义规则 论的核心。对此,休谟自己曾多次明确指出:“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 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2]“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的确立对 人类社会不但是有用的,而且甚至于是绝对必需的……”[3]哈耶克在他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 与政治哲学”一文中认为:“休谟在《人性论》有关‘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的那个章节中, 对‘人为设立正义规则的方式’的论述,是他在这个领域中所做的最重要的贡献。”[4]财产权所 触及的实质是利益问题,不过,休谟对于利益有着不同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的理解, 它是一种基于正义规则论的利益学说。可以说休谟政治哲学的法律规则论最重要的便是有关确 立稳定占有的财产权理论,它构成了休谟三个基本的正义规则中的第一个层次,其他两个规 则,即依据同意的财产转移和许诺的履行,则是在第一个层次的财产权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第 二个层次的规则,它们补充和丰富了稳定占有的财产权规则。
Note(s)
Topic
Type
Article
Date
2003
Identifier
ISBN
DOI
Copyright/License
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